(2015)安中民二终字第00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胡胜元、李万均、平利县花园岭煤矿与黄群勇、杨道才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胜元,李万钧,平利县花园岭煤矿,黄群勇,杨道才
案由
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民二终字第001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胡胜元,男,196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刚,陕西理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李万钧,男,197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辉忠,陕西秦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平利县花园岭煤矿。地址:平利县八仙镇花园岭村。组织机构代码:06480550-2。法定代表人李万钧,该矿矿长。委托代理人李辉忠,陕西秦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群勇,男,196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涛,陕西宁康��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道才,男,1951年7月4日出生,汉族,下岗职工。委托代理人刘涛,陕西宁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胡胜元、李万均、平利县花园岭煤矿因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平利县人民法院(2013)平民初字第003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胡胜元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刚、上诉人李万均、平利县花园岭煤矿的委托代理人李辉忠,被上诉黄群勇、杨道才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平利县人民法院(2013)平民初字第0039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平利县人民法院重审。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二审诉讼费200元退还上诉人胡胜元、李万均、平利县花园岭煤矿。审 判 长 周红梅审 判 员 帅文婷代理审判员 张 燕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杨锦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