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初字第02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润时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景秀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润时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武汉景秀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初字第02265号原告湖南润时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邵东县建设北路489号。法定代表人廖文秋。委托代理人黎茂国,湖南琨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朝红,男,1971年7月7日出生。被告武汉景秀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和平乡龚家岭村。法定代表人江天海。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润时经贸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景秀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6月18日作出(2015)天民初字第02265-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告武汉景秀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现原告湖南润时经贸发展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润时经贸发展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告武汉景秀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原告湖南润时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担保财产的保全措施;二、解除对被告武汉景秀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审 判 员 陈泽春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吴汪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