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袁民一初字第7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李清与张仁纯、李艳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清,张仁纯,李艳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袁民一初字第708号原告:李清,女,197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宜春市人,住宜春市,被告:张仁纯,男,198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现住址不详,被告:李艳兰,女,198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现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清诉被告张仁纯、李艳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清不能提供被告张仁纯、李艳兰的准确地址。本院认为,原告李清不能提供被告张仁纯、李艳兰准确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张仁纯、李艳兰准确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90元,退回原告李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欧阳萍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杨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