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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迎刑初字第5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程小棋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小棋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迎刑初字第515号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小棋,男,1963年7月29日出生于山西省灵石县,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灵石县,现暂住太原市杏花岭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1月19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以并迎检公诉刑诉[2015]4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小棋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丽芳、郭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小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程小棋谎称自己是“成成中学”副校长,以有能力为被害人张某甲儿子张某乙办理至成成中学主校区高中部入学一事为由,在本市迎泽区五一路塑料大厦9楼办公室内,分两次共骗取被害人张某甲人民币7万元。破案后,赃款未追回。2014年7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程小棋谎称自己是“成成中学”副校长,以有能力为被害人赵某1儿子赵某2办理至成成中学主校区高中部入学一事为由,在本市迎泽区五一路塑料大厦9楼办公室等地,分三次共骗取被害人赵某1人民币10万元。破案前,被告人程小棋退还被害人赵某1人民币4万元。2014年8月24日,被告人程小棋以有能力为被害人赵某2的外甥“张某丙”办理至成成中学主校区高中部借读一事为由,在本市迎泽大街国防宾馆一楼大厅,骗取被害人赵某2人民币2万元。破案后,赃款未追回。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程小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特提起公诉,请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程小棋辩解其为张某甲、赵某3二人的儿子办理太原市成成中学主校区高中部上学的事,收二人17万元是事实。但其没有虚构事实进行诈骗,没办成上学的原因是张某甲又找过别人,其找的人不给办了。别人介绍其是成成中学副校长,其只是未表态。事没办成,钱应及时退给他们,后因一些事,钱自己使用了,没有及时退回去,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中旬至9月间,被害人张某甲通过朋友认识被告人程小棋。后被告人程小棋在本市五一路山西省塑料大厦9楼办公室内,以能为被害人张某甲儿子张某乙办理入学太原市成成中学主校区高中部一事,先后分两次骗取被害人人民币7万元,所得赃款被告人程小棋部分偿还自己债务,其余自己挥霍。破案后,追回赃款1万元,发还被害人。2014年7月至9月期间,被害人赵某3通过朋友张某甲认识被告人程小棋。被告人程小棋以有能力为被害人赵某1儿子赵某2办理入学太原市成成中学主校区高中部一事为由,先后在本市五一路塑料大厦9楼办公室、漪汾街美丽家园停车场等地,分三次共骗取被害人赵某1人民币10万元。案发前,被告人程小棋退还被害人赵某1人民币4万元,其余赃款全部挥霍。破案后,赃款未追回。2014年8月24日,被告人程小棋以有能力为被害人赵某2的外甥“张某丙”办理借读太原市成成中学主校区高中部一事为由,在本市迎泽大街国防宾馆一楼大厅,骗取被害人赵某2人民币2万元。破案后,赃款未追回。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被害人张某甲的报案及陈述:证实2014年7月12日中考后,其儿子想进成成中学上高中。恰好那天朋友张某1约吃饭,结识了程小棋,他自称是成成中学的副校长,可以安排儿子进去。第二天,程小棋打电话说需要3万元。7月16日,其让他到办公室拿钱,他当时给写了收条,并答应一周内办好。后朋友赵某3的孩子也是今年中考,聊天中其说找了个成成中学的程副校长给儿子办的,他让问能否把他的孩子也办到成成中学,于是就给程小棋打电话,问他还能否再办理一个,程小棋说是能办,但是需要5万元,赵某3同意。于7月18日在其办公室,赵某3给了程小棋5万元,程小棋写了收条,然后让等待消息。在这期间,我们多次给程小棋打电话问谈进展情况,他总是找各种理由推脱。一直到9月1日,程小棋约见面,说事情出了麻烦,没有办成,你们的钱其给挪用了,如果想继续办,其找了太原市第一外国语学校的书记李某,但是每个孩子需要5万元,一共是10万元。我们只好同意,当时赵某3带着3万元开车拉着程小棋去见一外的书记,其回去准备钱。第二天在其办公室,给了程小棋6万元(张某甲4万元,赵某32万元),程小棋写了收条,程小棋和赵某3相跟着去见一外的书记。9月4日早,程小棋给其打电话,让领孩子到成成中学报到。在成成中学门口见到程小棋和另两个人,其中一个人领其和孩子去报到。来到成成中学的办公室,结果根本不认其孩子,也不知道安排孩子的事。当时其说是程小棋副校长让来的,得到的回复却是成成中学根本没有什么程小棋,更谈不上是校长。后给程小棋打电话问他是怎么回事,怎么是分校,他说不可能,再联系。后来,又多次打电话让他退钱,可他一直以继续办事为由不退钱,找各种理由,不见面,一直到现在孩子也没上成学。当时程小棋说他是成成中学的副校长,在其办公室还出示一张校长资格证,他答应把孩子办理到成成中学实验班,因为孩子张某乙中考成绩602分,成成中学分校的录取分数线是575分,去分校就不需要花钱找人。程小棋开始说找的是成成中学的贾校长,但已经退休,后又说找的太原市第一外国语学校书记李某。程小棋挪用其和赵某3的办事款,没有跟任何一个人事先说过也没有商量过,他自己擅自做主把我们给孩子办上学用的钱都给花了。2、被害人赵某3报案及陈述:证实其儿子赵某2中考总分600分,2014年7月16日被太原进山中学录取。因想给儿子找一个更好的学校,在给朋友张某甲打电话询问其儿子准备去哪上高中时,得知其儿子成绩是602分,其找到太原成成中学程小棋副校长,往成成中学主校实验班办,其让张某甲帮忙问问把其儿子赵某2也办到成成中学主校去。后张某甲给电话说,程小棋说是可以办,但需要花5万元,其当时就同意让程小棋给办,并把儿子赵某2的名字和考号给张某甲,张某甲就让当天下午带钱去他办公室,说程小棋下午到他办公室把钱当面交给程小棋。当天下午4点左右,其与妻子郝某某在太原市迎泽区五一路塑料大厦9楼张某甲的办公室把5万元交给了程小棋,程小棋写了一张收条。到了8月下旬,成成中学对入学新生开始军训了,儿子的同学们也都拿上录取通知书了,儿子的事情一点消息都没有,其赶紧给程小棋打通电话询问此事,程小棋说“太原监察组在成成中学进驻的了,因为你们孩子的分数不够录取线,咱们这是通过关系办,所以学校不能给你们下发录取通知书,也不能让你家孩子参加军训,你们就等着吧,9月1号让孩子上学就对了”。之后,几乎天天给程小棋打电话询问孩子上学办的情况,程小棋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等到8月31日下午,程小棋打电话说给孩子办上学的钱不够,让其和张某甲再给2万元用来打点领导。这次谁也没给程小棋钱,但程小棋还是说等他的消息。到9月1日上午的时候,其给程小棋打电话问儿子什么时候能去报到,结果程小棋又说其儿子办上学的事情出了点事,让其和张某甲到五一广场和他见面说是有事要说。见面后,程小棋跟其和张某甲说他个人出了点事,把前给他的拿8万元钱挪用了,并说如果我们还继续办孩子上学的事,就当天下午再一人给他拿上五万元,其和张某甲感到非常生气,质问程小棋为什么又要钱,程小棋说现在已经办不成这事了,但他已和太原第一外国语学校的党委书记李某说好了给我们孩子办上学的事,只要把这10万元钱给了,很快就能让孩子上学。由于急于想给孩子办成上学的事情,就答应了程的要求,其先去银行取了3万元,开车拉着程小棋到漪汾街上的美丽家园停车场里见程小棋。当时在车里把3万元交给程小棋,程小棋把钱装进他的包里并嘱咐不要下车让在车里等他。在程小棋下车后,其看见他上了一辆车牌号是“晋A×××××”的银灰色本田轿车,当时这辆轿车的司机位置确实是一名中年女性,所以又一次相信了程小棋所说的话。程小棋回到车里说“三万元已经给了,你们下午赶紧办剩下七万元好给人家”。当天下午其和张某甲各自备好钱,程小棋说等明天再办。9月2日早上,程小棋来到张某甲的办公室我们又凑了个七万元,程小棋写了个六万元的收条(其中1万元是程小棋垫的)。我开车拉上程小棋去了太原市政府大门口,程小棋就打电话,等挂了电话程小棋说“人家只和我一个人见面,你在路边等我吧。”等了一个多小时后,程小棋打电话说让到新建路上的“一尊黄牛”附近接他。其和程小棋分开后,再也没有见过程小棋本人,每次打电话询问儿子上学的事情时,他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让继续等。直到9月5、6日,张某甲打电话告其说程小棋让领着孩子去成成中学报到,结果到了学校一了解,根本没有叫程小棋的副校长,这时确定自己被骗了。后就不停的给程小棋打电话问他要钱,明确表示孩子上学的事情不用他办了,在多次催促的情况下,程小棋退了四万元。等再联系他的时候,总是外地,等要回来别人欠他的钱就给我解决。其让程小棋办的是成成中学主校区高中部,分校的录取线是575分,其孩子的中考成绩根本不需要找人花钱办,直接就能被录取。3、被害人赵某2的报案及陈述:2014年6月中旬,经朋友张某1介绍认识了程小棋,在与其聊天的过程中,其说是太原成成中学初中部副校长。因外甥刚中考完,想找一个好点的高中上学的事情,就跟程小棋说能不能安排外甥张某丙去太原成成中学高中部借读的事情,他当下答应能进成成中学高中部借读,并让等他回话。大概过了十来天以后,程小棋主动打来电话问外甥去太原成成中学借读的事,其答复肯定办,问程小棋需要多少钱?程小棋说需要两万元并让把张某丙的中考成绩和个人信息发短信告他等消息。8月24上午,程小棋打电话说已经办好去太原成成中学高中部借读的事,并让备好2万元去迎泽大街国防宾馆和他见面。见面后,因对程小棋本人也不是很了解,提出想看一下能证明程小棋身份的证件,程小棋没有拒绝,给了他的《教师资格证》和《中小学校长岗位培训合格证》的复印件,之后就把2万元现金给了程小棋,他还给写了2万元的收款条,并承诺借读的事情肯定没问题。过了两、三天,给程小棋打电话问什么时候让外甥去成成中学报到,他说没有问题等学校一开学就能定下具体时间。9月1日学校都已经开学了,程小棋还是给不了准信,程小棋还是继续拖延让再等,当时就跟程小棋明确表示上学的事不用他办了,让他退钱,他说事情已经办了钱退不了,再给程小棋打电话时就联系不上了。4、证人武某证明:2014年8月初,程小棋约一起饭,期间,程小棋让给两个学生安排太原成成中学或是太原市十二中上学,两个学生的中考成绩一个是600分,一个是601分。当时告其这两所学校的主校办不了,只能办分校。程小棋问分校多钱,告他办一个学生需要4万元,不包括交学校的3万元择校费。9月1、2号,程小棋打电话急约见面,让必须帮他忙,让帮往太原成成中学安排两个学生,当时明确跟程小棋说,只能给办一个太原成成中学的分校,如果要办,让他们直接跟办事的人见面说,程小棋表示同意。后就联系了朋友张某2并与程小棋一同见的面。张某2也明确的跟他说只能办一个成成中学的分校,办不了主校。9月3日其和张某2在起凤街“磐古壹号”酒店门口与程小棋见面,程小棋交给一个黑色塑料袋说“4万”,其将袋子给了张某2。后我们三一起到了成成中学门口,见到学生及家长,张某2领着那个学生及家长进学校里报到。9月中旬,程小棋打电话说那个学生不想去分校,让退还4万元,其让直接去找张主席,并把电话号告诉了程小棋。其通过任某某认识程小棋的其没有跟别人说过自己在太原市公安局工作。6、证人张某2的证明:2014年9月2日晚,程小棋通过问武某让其给办理入成成中学的事情,其答复只能进分校,入学的费用不能低于3万元。程小棋让给他办个成成中学分校的。后其就给成成中学的前任校长贾某某打电话说这个情况,贾某某就让第二天去成成中学分校找一个姓陈的校长。9月3日早上8点左右,其和武某来到本市起凤街“磐古壹号”酒店门口与程小棋见了面。程小棋给了武某一个黑色塑料袋,听武某说了一句“这是4万元”。其拿上钱后跟着武某、程小棋一起到成成中学的校门口,看见在此等候的一个男生及家长,程小棋说“这是张主席,这是武处长。”其领着那个学生和家长进了成成中学主校的办公楼里找见分校陈校长,陈校长讲如果要上就再交3万元的择校费,学生家长问进的是否是主校,当时陈校长明确答复进分校都是贾校长打了招呼才让进的,那个学生家长听后就不愿意了。9月中旬,武某打电话说程小棋让办的那个成成中学分校的学生现在不去了,要求退钱,其表示愿意退钱并和程小棋直接打电话说退3万元,因办事欠了人情,后将3万元还了程小棋。如果在正常情况下,602分肯定能进成成中学的分校。问程小棋要4万元的办事费用是因为他找我办的时候,这些学校都已经开学了,在给程小棋办事的事情上自己留了一万元。7、证人李某的证明:2014年8月底,程小棋打电话,说他一个邻居家的孩子今年刚参加完中考,中考成绩是602分,让帮忙把这个孩子安排进成成中学,主校或分校都可以。当晚就电话明确的说办不了。第二天早上程小棋找到其让帮忙。第三天下午,程小棋与其在美丽家园停车场见面后,往副驾驶座位放了一个黑丝塑料袋,发现里面装的是钱,具体数额不知。当晚电话告知其把钱拿走,其确实办不了。第二天上午,其在羊市街新建路口那儿将钱给了程小棋。8、证人张某1的证明:2014年7月中旬,介绍张某甲与程小棋认识,向张某甲说“这是咱们成成中学的程校长。”程小棋听后并没有否认还拿出一张“中小学校长合格证”让张某甲看。程小棋也对其亲口说他是太原三中的副校长,其按他所说的身份向张某甲这样介绍。程小棋给张某甲孩子办成成中学上学的事情是后来张某甲告诉我的,程小棋答应能给张某甲家孩子办到成成中学上高中,结果后来被程小棋骗了钱。9、收据,证实2014年7月间,程小棋收到张某甲、赵某3现金共计17万元;赵某2现金2万元;张某2退还张某甲1万元。10、中考成绩单,证实张某乙、赵某2考试成绩分别为602、600分。11、2014预估分数线,证实太原市成成中学录取分数线为625分,分校(成才中学)的录取分数线为575分。12、赵某2提供的教师资格证、合格证书复印件,证实2013年4月晋中教育局认定程小棋具备高级中学教师资格。1996年程小棋参加山西省灵石县中学校长岗位培训班学习,成绩合格。13、被告人程小棋的供述:1、(2014年11月18日,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柳巷责任区刑警队)我是给张某甲家儿子“张某乙”和赵某3家的儿子“赵某2”办理“成成中学”上学的事,结果后来我没有办成,也没有退还他们的钱。我当时答应都能给他们办到“成成中学”的主校区并说争取把他俩安排进实验班,我答应给他们办上学的性质就是属于正常的统招生。我先后问张某甲和赵某3拿过四次钱,每次都是现金,一共有17万元,后来我又退还给赵某34万元,现在算下来我还拿着张某甲7万元、拿着赵某36万元。我先后找过朋友武某和张书记(具体大名不知道)、还有太原市第一外国语学校的书记李某。我和武某认识有个两、三年了,我听武某自己说他在太原市公安局上班,而且他身边的朋友还有的称呼他是“武处”,至于张书记我也不知道他具体是在什么单位上班,我是2014年7月份才通过武某介绍认识他的。2014年7月中旬的一天(具体日期记不清了),我和朋友张某1、成某在一起吃饭的时,认识了在场的张某甲,我们一起聊天的过程中,张某甲说他儿子张某乙今年刚中考完,想去“成成中学”上学,朋友张某1和成某就插话说我是“成成中学”的副校长,我当时听后也没有否认,张某甲说“如果孩子考试成绩差点,你能不能给办到成成中学主校去,我听后就答应给他儿子班上学的事。在我答应给张某甲办上学的第二天,我给张某甲打电话告诉他需要3万元就能给他儿子办进“成成中学”的主校里,张某甲问能不能把他儿子办进学校的实验班,我听后没有肯定的说只是说我尽量争取给办进实验班去。第二天,他打电话说钱已备好,让我去五一路的塑料大厦9楼办公室拿钱。我拿上3万元现金,给他写了一张收条,并承诺说一个星期就能办好他儿子上学的事。后我就联系朋友武某,在我跟武某说让他帮忙给张某甲儿子办上“成成中学”主校的事情后,武某说3万元根本办不成主校,我也没有给武某钱,但这个情况我并没有和张某甲讲,我还是跟张某甲说这个事情我还正办的了。五、六天后,张某甲又给我打电话说他朋友赵某3家儿子今年也刚中考完,也想让我帮忙给办进“成成中学”的主校里,我当时听后就说“能办,但这个孩子需要5万元”,后来张某甲就把“赵某2”的考试成绩和准考证号、身份证号给我发过来短信。在我收到“赵某2”基本情况的信息以后,张某甲打来电话说让我去办公室里拿钱。我去后赵某3的妻子交给我5万元现金,我给她写了一张收条,并承诺一周左右办好。在我拿到赵某3妻子的这5万元以后,我并没有给任何人这些办上学用的钱,钱都被我还了欠别人的外债。在给张某甲和赵某3他们孩子办学校承诺的期限到了以后,张某甲和赵某3就多次打电话或见面找我问我办上学的情况,我当时就骗他们说“孩子上学的事情我正办的了,你们再耐心的等等吧”。后来眼看就要开学了,张某甲和赵某3就继续追问我办上学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我又联系了朋友武某让他帮忙再给张某甲家孩子办“成成中学”的主校,这次武某还是跟我说办不了主校,如果要办分校的话还能行,但需要45000元的办事费用,在这期间我还拖朋友找过一个“成成中学”初中部的马主任了解过想给张某甲家儿子办“成成中学”主校的事情,但马主任事后就表示办不了,但这些情况我当时也隐瞒这没有跟张某甲他们讲,后来我又联系了太原市第一外国语学校的李某老师给张某甲和赵某3家儿子办上“成成中学”主校的事情,但李某也说她只能办一个分校的,办这事需要5万元,另外3万元择校费由学生家长自己交,在我知道是这种结果以后,我还是没有跟张某甲和赵某3讲实情。到了2014年9月1日学校都已经开学了,我答应办上学的事情还是没有办成,他们两家人就都找我问情况,我就约他们到五一广场见面谈这件事。见面后,我就跟他们说你们给我的8万元钱,我没有给孩子办上学用,我自己挪用了,就当是我借你们的,不过我现在还找人给你们孩子办上学的事,如果你们愿意让我办,就再给我10万元,这次只要把钱给了办事的人,就能让孩子上学了。在我和他们要钱的时候,我承诺往“成成中学”的主校办。在我提出再要10万元的时候,对方当时都非常生气还跟我起了争执,后来我们大家又商量了一会,他们也考虑到学校都已经开学了,孩子还没有地方报到,于是他们就同意让我继续给办“成成中学”主校的事情,当时我也跟张某甲赵某3讲,我给他们找的是“太原第一外国语学校”的李某书记。当时赵某3就去银行先取了3万元,他开着车拉我一起去了漪汾街上的“美丽家园”广场与李某见面,在我和赵某3到了以后,赵某3在他车里把3万元交给我,我拿上钱上了旁边李某的车里,我把3万元交到李某手上并让她帮忙给赵某3家儿子办去“成成中学”的事情。第二天上午,我又去张某甲的办公室里拿了6万元现金,并写了一张9万元的收条,包括赵某3给我的3万元,6万元里有2万元算是赵某3,4万元算是张某甲的,我当时还拿出1万元帮张某甲凑齐5万元,赵某3跟我一起去新建路太原市政府门口,赵某3在车里等我,我又交给她2万并把赵某2的情况跟她说了一下。一开始我找李某的时候,是想让她给两个孩子都办了,但李某听后跟我说她职能办一个学生而且还是“成成中学”的分校,于是我就让她帮忙赵某3儿子赵某2的,因为赵某2的成绩比张某乙的分低一些,所以我就把分数相对高点的“张某乙”留给武某他们办的,这里面的原因就是我感觉李某又比武某他们的能力要大点。李某说只能给办一个分校的情况,我没有告诉他们。我当时就想着能侥幸,蒙混过去打个擦边球,不想让张某甲他们追究我的责任。在我给完李某钱后,我就让赵某3等我的消息,同时我又联系了武某让他给张某甲的孩子“张某乙”办“成成中学”的事情,这些情况我当时也没有跟张某甲说,我还是心存侥幸。在我联系了武某以后,武让我带上钱并通知张某甲家孩子第二天上午一起去“成成中学”主校门口与我们见面。第二天上午10点左右,我先和武某在校门口见了面,见面以后我就把45000元给了武某,当时我也没有让武某写任何凭据。在我刚给了武某钱不久,他朋友张书记就过来,武某跟我说给张某甲家孩子办“成成中学”分校的事是“张书记”托人办的,后在我们见到张某甲和他儿子以,张书记领着他两进“成成中学”的主校里面报到。大概20分钟以后,张某甲给我打电话问为什们给他儿子办的不是“成成中学”主校,分校肯定是不上。”当天晚上,李某也打电话说赵某2上“成成中学”分校的事情她办不了,并让我第二天过去拿钱。第二天上午,在太原市政府门口李某把5万元还给了我,我把这5万元存进我的银行卡里了。后赵某3打电话问他家孩子上学的情况,我跟他说办不成了,他们一直催促让我退钱,2014年9月中旬退给赵某34万元,另外的1万元自己花了。在这期间,找武某往回要张某甲办上学用的钱,后张书记给了我3万元,说另外的15000元找人办事花销了。退回来的钱我也没有还给张某甲,我还了信贷公司2万元的欠款,剩下1万元我平时开销了。我现在还拿着张某甲的7万元,有赵某3的6万元。我还外债用了10万元,自己开销2万元,我给了武某15000元,其中的5000元是我自己出的,那1万元是张某甲的。我答应给他们办上学的是事情时,我跟他们承诺都是能把他们家孩子办到“成成中学”主校里上学,期限是一个星期左右办好,而且争取给他们办进主校的实验班里。我没有兑现我的承诺,没给他们办成任何学校。我在给他们办“成成中学”主校的这件事上确实没有能力,而且在我找了武某和李某以后,他们也都跟我说办不了主校,他们说能给办分校,所以我就心存侥幸,想让他们给办个分校,我好逃避责任,打个擦边球。这件事我事先没有跟他们说过,也没有征得他们的同意。我怕我说了对方肯定就不会花钱让我办,我也就拿不上他们的钱了。我问张某甲和赵某3要钱的目的,刚开始的时候是想拿钱给他们办上学的事情,但后来我知道自己办不成了又迫于债务的压力,于是我就心存侥幸骗他们说我能给办到“成成中学”主校里接着就又问张某甲和赵某3要钱用于偿还我的债务。我每次问张某甲和赵某3拿钱的时候给对方写了收款条。我在明知道自己已经办不成“成成中学”主校的情况下,没及时退还对方的钱,反而继续要钱,是因为他们给我的钱已经用于偿还债务了,后来我又心存侥幸看能不能给他们办到分校去,如果能办成我就不用退他们钱了。我没有给他们办成“成成中学”分校的事,而且张某甲和赵某3他们让办的就是“成成中学”的主校,我跟他们也是这么承诺的,但最后什么都没有办成。我骗了他们。被告人程小棋2014年11月19日、2014年11月21日、2014年11月28日、2015年1月19日在侦查机关多次供述与上述内容相符。14、人身安全检查笔录,证实被告人程小棋身体健康。15、灵石县公安局刑侦大队的证明,证实被告人程小棋无犯罪记录。本院认为,被告人程小棋明知自己无能力为他人办理入重点学校上学的情况下,采取隐瞒事实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公诉机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对被告人如实供述其罪行的认定,当庭予以取消,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程小棋关于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的辩解,经查,被告人在侦查机关对其在无能力为张某甲、赵某3、赵某2孩子办理入学的情况下,继续向对方索要现金,并每次收款均写收条,骗得对方信任,且所收现金全部用于还其债务和自己消费均有过供述,其辩解没有诈骗的意见无证据证明,也与实际情况不符,故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程小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9日起至2019年5月18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二、由原侦查机关继续追缴赃款十四万元,发还被害人张某甲、赵某1、赵某2。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侯秀娥人民陪审员  冀锁琴人民陪审员  范丽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赵振东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