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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碾民初字第1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曹某与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邳碾民初字第1523号原告曹某(皊),农民。委托代理人刘云,江苏徐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甲,农民。原告曹某诉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杜万亮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育有一子刘某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一般。近年来发现被告经常赌博,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刘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刘某甲支付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刘某甲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年××月××日,原告曹某与被告刘某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育有一子刘某乙。现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引起本案纷争。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综合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分析,可以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曹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杜万亮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余贝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