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嵊执民字第149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钱志阳与嵊州市长乐镇四联村经济合作社周村坂分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钱志阳,嵊州市长乐镇四联村经济合作社周村坂分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嵊执民字第1496-2号申请执行人:钱志阳。被执行人:嵊州市长乐镇四联村经济合作社周村坂分社。负责人:钱国洪。申请执行人钱志阳与被执行人嵊州市长乐镇四联村经济合作社周村坂分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4)绍嵊长商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钱志阳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标的为借款44059元及利息。在本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执行标的未能履行,申请人基于前述事实同意本案的程序终结。据此,本案目前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绍嵊执民字第149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财 江审判员 何 红 兵审判员 陈 荣 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陈磊(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