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芦法民一初字第13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吴庆元诉湖南伟大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庆元,湖南伟大集团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芦法民一初字第1335-1号原告吴庆元,男,197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文明,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代收法律文书等。被告湖南伟大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庆元诉被告湖南伟大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庆元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南伟大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庆元在本案审理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行使处分权的自愿行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庆元撤回对被告湖南伟大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吴庆元承担(本院已免交)审 判 员 黄爱武人民陪审员 沈顺珍人民陪审员 易新能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韦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