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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支商初字第00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苏州德能电机有限公司与常熟市恒辉无纺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支商初字第00165号原告苏州德能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双凤镇凤中工业区二号路。法定代表人张卫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温晓峰。被告常熟市恒辉无纺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支塘镇任阳中兴南路。法定代表人徐凤仲。原告苏州德能电机有限公司诉被告常熟市恒辉无纺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志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苏州德能电机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常熟市恒辉无纺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德能电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50元,由原告苏州德能电机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志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蒋 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