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1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郭春志与胡晓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胡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1627号原告:郭某,男,1967年12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代理人:郭凤银,安徽洪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某,女,1987年6月27日,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代理人:邵东亚,阜南县赵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原告郭某诉被告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凤银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郭春志负担275元,本院减收275元。审 判 长 胡春生人民陪审员 胡XX人民陪审员 翟士礼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刘 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