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58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陆少华、陆少华与龚陆唯、刘敏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5896号原告陆少华。被告龚陆唯。被告刘敏。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少华诉被告龚陆唯、刘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陆少华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原告陆少华。被告龚陆唯。被告刘敏。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少华诉被告龚陆唯、刘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陆少华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蔡伟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玮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