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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行初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杜瑞祥与北京市大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瑞祥,北京市大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大行初字第200号原告杜瑞祥,男。委托代理人马丽芬,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闫会东,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大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行政街29号建设大厦。法定代表人刘振宝,主任。原告杜瑞祥要求被告北京市大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拆迁行政许可一案,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杜瑞祥于2015年9月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杜瑞祥在诉讼期间有权处分权利,其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瑞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杜瑞祥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肖利民人民陪审员  李生陆人民陪审员  刘亚丽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