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09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罗久诗与重庆市华洲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罗久诗,重庆市华洲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097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罗久诗。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华洲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春龙,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罗久诗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市华洲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不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137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罗久诗申请再审称:二审组织双方调解时,涉案石材应当价值128000元,但重庆市华洲建设有限公司仅只赔偿其2万元,显失公平,损害了其合法权益。据此,罗久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本案中,罗久诗并无证据证明签订涉案调解协议其受到胁迫、欺诈,同时罗久诗接受重庆市华洲建设有限公司2万元的赔偿,亦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该调解协议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罗久诗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综上,罗久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罗久诗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春晓代理审判员 何云海代理审判员 陈福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赵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