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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法执字第7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博威装饰装潢有限公司、姜长青(曾用名:姜长清)公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吉林省博威装饰装潢有限公司,姜长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法执字第784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杨冬东,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聪,职务:职员。被执行人吉林省博威装饰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法定代表人孙珊铁被执行人姜长青(曾用名:姜长清),女,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春市信维公证处作出的(2015)吉长信维证字第21172号执行证书,向上列被执行人吉林省博威装饰装潢有限公司、姜长青(曾用名:姜长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吉林省博威装饰装潢有限公司、姜长青(曾用名:姜长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吉林省博威装饰装潢有限公司、姜长青(曾用名:姜长清)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姜长清所有的,坐落于长春市绿园区延寿街*号,丘地号:****/****,建筑面积:113.80㎡,房产证号:长房权字第****号的房屋予以轮候查封。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伟超执行员  郑青春执行员  崔 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佳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