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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刑执字第1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XX犯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XX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1554号罪犯XX,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作出(2010)滕刑初字第4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XX犯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0年4月30日至2020年4月29日止)。该犯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于二○一一年二月十四日作出(2011)枣刑一终字第4号刑事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0年4月30日至2018年4月2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122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8月5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XX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2次,嘉奖奖励2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XX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4月至2015年5月间,获记功奖励2次,嘉奖奖励2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XX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滕州市司法局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书。本院认为,罪犯XX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构出具了未发现该犯对所居住社区有重大不良影响情形的调查评估意见,符合假释条件。综合以上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XX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6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高 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