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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张执字第15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2005-1585-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市商业银行,淄博银雪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昌华福利化工厂,淄博市南定耐火材料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张执字第1585-1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商业银行,住所地,张店区中心路105号。被执行人淄博银雪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定镇南田路中段。被执行人淄博昌华福利化工厂,住所地,大旦村北。被执行人淄博市南定耐火材料厂,住所地,田家村东。本院在执行淄博市商业银行诉淄博银雪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昌华福利化工厂、淄博市南定耐火材料厂借款纠纷一案中,尚有1300100.00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05)张民初字第4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昌学人民陪审员  信铭先人民陪审员  刘方方二0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郑云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