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全民初字第1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唐林华与全州县新城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林华,全州县新城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初字第1053号原告唐林华。委托代理人蒋胜元。特别授权。被告全州县新城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奇峰,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林华诉被告全州县新城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林华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判决宣告前自愿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林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撤诉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唐林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谭 婧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蒋晶华第1页共1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