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3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刘卓与孙建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卓,孙建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3151号原告刘卓,男,196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倪福杰,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建荣,男,197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卓与被告孙建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卓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6元,减半收取103元,由原告刘卓负担。审 判 长 李 静代理审判员 高晓青代理审判员 刘 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杜亚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