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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行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杨伟雄与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具体行政行为2015行初155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伟雄,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穗天法行初字第155号原告:杨伟雄,男,196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达富、吴上华,依次为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原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豪贤路193号)。法定代表人:彭高峰,主任。委托代理人:王伟国、魏秀玲,均系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伟雄诉被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原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登记管理行政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杨伟雄的委托代理人张达富、吴上华,被告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王伟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伟雄诉称:(2012)穗天法民四初字第2577号生效判决已载明并认可我已依据信房私购92-1608号《住宅商品房购销合同》履行完买方义务,付清全部房款,卖方应配合买方办理广州市天河区××房(原天河区××住宅单元)产权过户及登记手续。2014年9月4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依据(2012)穗天法民四初字第2577号生效判决,向我颁发了粤房地权证穗字第××号房屋产权证书。但是,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将房地产权证登记栏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登记为“其他”,并在附记中标注为“土地未办有偿使用手续”。我认为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颁发的上述房屋产权证书的部分登记事项登记内容没有法律依据,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理由如下:(2012)穗天法民四初字第2577号生效判决文书中已载明并认可我已依据信房私购92-1608号《住宅商品房购销合同》履行完买方义务,付清全部房款,所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应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颁发登记内容正确的房地产证。我是通过合法合规的手段购买上述房产,并且履行完买方义务,是否交纳土地出让金与我无关,所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应对我的房产权证上错误的土地情况信息立即更正。我于2015年1月15日向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2015年2月3日收到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在2015年1月28日所作出的粤国土行复[2015]6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复议决定书》,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认为:“申请人认为其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更正登记;通过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由复议机关指定原登记机关作出更正登记,没有法律依据,该行政复议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我不服复议决定,向法院起诉。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颁发的上述房屋产权证书的部分登记事项登记内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作出的粤房地权证穗字第××号房地产权证,并重新向我发放房屋权属证书;本案的诉讼费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承担。被告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辩称:我局核发的粤房地产权穗字第××号房地产权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014年3月25日,杨伟雄依据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向我局申请办理位于广州市天河区××房(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的产权转移登记。其向我局提交的材料有广州市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书、交易与权属登记询问记录表、住宅商品房购售合同、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3)穗天法执字第548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2012)穗天法民四初字第257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身份证明等资料,我局以14交登9014714号受理。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审查,发现涉案房屋的原开发商广东省信托房产开发公司欠缴土地出让金、违约金及利息,于是我局根据(2013)穗天法执字第548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及(2012)穗天法民四初字第2577号民事判决书为申请人杨伟雄办理涉案房屋的转移登记,并于2014年9月4日作出核准登记,向杨伟雄核发了粤房地产权证穗字第××号房地产权证,同时在产权证登记栏附记“土地未办有偿使用手续”,该附记完全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杨伟雄是通过法院判决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我局在粤房地产权证穗字第××号房地产权证上,将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登记为“其他”。我局在核发案涉房屋的房地产权证时,已尽到法律规定的审慎审查义务,且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不存在违法情形。我局在整个收件、受理、审查等环节中,始终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办理,依法行政,不存在超越、滥用职权等违法的情形。综上所述,杨伟雄的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5日,杨伟雄向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办理位于广州市天河区××房的产权转移登记。杨伟雄向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提交的材料有广州市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书、广州市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询问记录表、住宅商品房购售合同、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3)穗天法执字第548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执行内容:协助申请执行人杨伟雄办理广州市天河区××房的房地产产权过户及登记手续)、(2012)穗天法民四初字第257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身份证明等资料。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14登记09014714号案号受理。案涉房屋的《房地产登记簿查册表》显示案涉房屋所使用的土地欠缴土地出让金、违约金及利息。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认为涉案房屋的原开发商广东省信托房产开发公司欠缴土地出让金、违约金及利息。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14年9月4日核准杨伟雄办理涉案房屋的转移登记,向杨伟雄核发了粤房地权证穗字第××号房地产权证,同时在产权证登记栏附记“土地未办有偿使用手续”,将该证上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登记为“其它”,该证未标注土地使用权年限。杨伟雄对该房地产权证的上述附注登记情况不服,向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复议,该厅以其申请不属于复议范围不予受理,杨伟雄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房屋登记管理职能划归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第六十一条第一、第二款规定:“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具有为房地产权人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职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房屋登记机构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有权机关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以及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办理的房屋登记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登记与有关文书内容不一致的除外。案涉房地产权证登记栏附记“土地未办有偿使用手续”,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登记为“其它”,且未标注土地使用权年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本案所涉房屋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属于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的房地产开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章关于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取得方式有明确规定,其中第八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第二十三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根据上述规定,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只有出让和划拨两种方式,不存在“其它”的方式。案涉房屋的《房地产登记簿查册表》显示案涉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是开发商通过出让的方式取得,但开发商欠缴土地出让金、违约金及利息。开发商欠缴土地出让金、违约金及利息,应由相关职能部门向开发商追缴,不应在杨伟雄合法取得所有权的房屋产权证上注记,对杨伟雄财产权利行使产生影响。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将案涉房屋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登记为“其它”,在杨伟雄的房地产权证上附注“土地未办有偿使用手续”,缺乏法律依据。《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房地产权属实行登记发证制度。房地产权证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一)权属人和权属来源情况;(二)房屋所有权性质及房屋情况;(三)土地权属性质及土地情况;(四)他项权摘要;(五)房屋共有、土地共用情况;(六)纳税情况;(七)其他必须载明的事项。房地产权证文本由省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印制。”《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登记簿的房屋基本状况部分,记载房屋编号、房屋坐落、所在建筑物总层数、建筑面积、规划用途、房屋结构、土地权属性质、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集体土地使用权类型、地号、土地证号、土地使用年限房地产平面图等。”《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房屋登记簿应当记载房屋自然状况、权利状况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登记的事项。房屋登记簿可以采用纸介质,也可以采用电子介质。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有唯一、确定的纸介质转化形式,并应当定期异地备份。”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根据房屋登记簿的记载,缮写并向权利人发放房屋权属证书。……”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向杨伟雄发放的案涉房地产权证应该记载案涉房屋的土地使用年限,现该证未标注土地使用权年限,违反了上述规定。杨伟雄要求撤销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对其发放的粤房地权证穗字第××号房地产权证,并重新向其发放房屋权属证书有理,本院予以支持。《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于下列时限内,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或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一)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30个工作日……”案涉房地产权证被撤销后,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应该在30个工作日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向杨伟雄重新发放案涉房屋的房屋权属证书。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被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原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对原告杨伟雄作出的粤房地权证穗字第××号房地产权证。二、被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原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杨伟雄重新发放广州市天河区××房的房屋权属证书。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原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黎锦明人民陪审员  严建华人民陪审员  叶小玲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曾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