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民二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河北鑫山输送机械有限公司与山东汇通胶带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枣民二初字第199号原告:河北鑫山输送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强县裕华东街20号。法定代表人:李明起,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山东汇通胶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兆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鑫山输送机械有限公司与山东汇通交代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鑫山输送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北鑫山输送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鑫山输送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18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09元,由原告河北鑫山输送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张玉乔审判员张世和审判员刘晨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徐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