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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诉前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郑淑芬与蔡海军交通事故责任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淑芬,蔡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诉前保字第22号申请人:郑淑芬,现住农安县。被申请人:蔡海军,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申请人郑淑芬因与被申请人蔡海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2日向我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蔡海军所驾驶的吉A3V7**号面包车进行诉前保全。申请人已向我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蔡海军所驾驶的吉A3V7**号面包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桂侠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 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