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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16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于某某与李某某、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

当事人

于某某,李某某,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某某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1637号原告于某某,男,汉族,19XX年X月X日生,户籍地址四川省营山县X。被告李某某,女,汉族,19XX年X月X日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X。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负责人李某某。委托代理人智某,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于某某诉被告李某某、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贺榕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某某、被告李某某、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智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4月8日,被告李某某驾驶粤B05X**小汽车在横岗某某医院行驶时,车头左侧与原告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原告脚受伤住院,交警认定被告李某某负全部责任。原告出院后,被告李某某不肯支付后续医疗费用、住院期间营养费和护理费及误工费。被告李某某为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被告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现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1、被告支付原告出院后的医疗费用560元;2、被告支付原告住院期间营养费和护理费共计9800元;3、被告支付原告误工费7000元;4、被告支付原告电动车损坏赔偿及衣裤损坏赔偿共计3160元。原告庭审时自愿将营养费主张变更为住院伙食补助费并解释一天三餐交45元,另外护理费是指其老婆照顾的费用。电动车全部毁坏,损失是2800元,衣服是360元,是医生为了治疗当���把衣物全部剪烂了。被告李某某、保险公司辩称,1、医疗费要根据合法的票据,结合病历才能确认,没有病历对应的,不应赔偿。2、护理费,原告未能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需要有人陪护的医嘱,且原告受伤轻微,不需要也事实上没有人进行陪护,该项不应当计算。3、误工费,原告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事故发生前的工资和事故发生后的误工损失情况,最多按照深圳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住院期间的误工费。4、电动车损失和衣物损失没有提供相应的损失证明,不应当计算赔偿。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8日,被告李某某驾驶粤B05X**小汽车在横岗某某医院行驶时,车头左侧与原告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原告脚部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认定被告李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因肺炎于2015年4月7日就医,次日入院治疗,入院当晚5点半多因本次事故受伤,原告另提交了2015年4月7日、4月8日、5月22日的医疗机构挂号和2015年5月22日、29日的医疗收费收据,共计493.9元,原告主张根据医嘱,出院后每周应当复诊,但部分挂号票据已经遗失。被告辩称2015年4月7日的挂号费用应当剔除,与本案无关,其他应提交相应病历。原告于法庭指定期限内提交了病历、出院病人疾病诊断证明书、病程记录等,病历显示原告于2015年4月8日入院,2015年5月6日出院,住院天数28天,入院原因为肺部感染及股骨颈骨折,出院医嘱为:“1、避免受凉,继续补充营养;2、继续休息、热敷等治疗;3、继续休息半月;4、骨科门诊随诊…”。病程记录中注明“…行走困难,请骨科医师会诊,患者无手术指征,建议在内科保守治疗、家属护理”。出院后,原告分别于2015年5月22日、29日、6月6日门诊就诊,上述日期就诊时分别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医嘱建议全休柒日。被告认可2015年5月22日、5月29日、6月6日的就诊情况及对应的医疗费票据,但对对应的三份疾病诊断证明书上医嘱的休假情况,以时间过长为由不予认可,对2015年4月7日的疾病诊断证明、入院登记、病程记录等证据,以系肺炎治疗与本案无关为由不予认可。被告李某某提交了替原告支付的医疗费票据及清单,共计花费某某币1670.7元。被告保险公司庭后提交了某某币6670.72元的费用明细清单,主张其中某某币218.6元的肺炎治疗费应当从原告主张的医疗费中剔除,原告认可上述单据的真实性。肇事车辆粤B05X**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综合险,其中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之内。另查明,原告为农业户口,其提交了2014年9月25日经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认定为肢体残疾的证书,被告认为与本案无关,原告为证明事故发生时其已在深圳市居住一年以上并有稳定收入,提供了深圳市鑫某某建筑工程投资有限公司出具的收入及用工证明,被告以与相关证据无法印证为由不予认可,并提交伤者个人情况调查表,该表显示原告自述2011年至今在深圳居住,以烧烤路边摊为生,收入不固定,没有社保,住院后由家属轮流照顾。原告确认该调查表的真实性。原告主张护理费为其妻子照顾自己所产生的,但未提交医嘱等相应证据。原告另主张车辆及衣物损失,但未提交任何证据,原告确认涉案电动车事故发生后一直放置在横岗某某医院,是否被搬走不清楚。以上事实,有事故责任认定书、行驶证、保险卡、票据、疾病诊断证明书、伤者个人情况调查表、在院病人费用明细清单、病历、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李某某驾驶机动车与原告发生碰撞导致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由此产生的纠纷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纠纷,给原告造成的侵权损害后果应由侵权责任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经公安交警部门制作,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定性准确,能客观反映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应当作为本案当事人责任划分的依据,本院予以采纳。依据该认定书,被告李某某应承担全部责任,因此,被告李某某应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此次事故原告可得的赔偿项目及金额为:1、医疗费255.8元:原告提交了493.9元的挂号及医疗费票据,其中19.5元发生在事故之前,应当剔除,其他支出均有对应病历佐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辩称住院期间因治疗肺炎支出的218.6元应当抵扣,原告也确认该笔治疗费用的性质,本院予以确认,故被告还应支付原告医疗费255.8元(493.9元-19.5元-218.6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1215元:原告住院28天,但其于2015年4月8日系因治疗与交通事故无关的肺炎而住院,且在之后住院过程中也有治疗肺炎,故本院酌情认定原告因本次事故住院27天,原告主张每日45元,该标准未超过2015年度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住院期间共计1215元(45元×27天),多余部分视为其自愿放弃,本院予以认可;3、误工费4263元:原告仅提交了用人单位出具的证明但未提交用人单位资料、银行流水明细、劳动合同等证据,被告也不予认可,且该证明与伤者情况登记表上原告自认的工作情况不一致,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明不予采信,因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其月收入及所从事何种职业的完整有效的证据,故本院按深圳市同期最低工资标准来计算其月收入,误工时间除本院上述确认的住院27天外,还有出院医嘱的全休半个月,以及三份疾病诊断证明书确定的全休共计21天,该休假时间连贯,被告虽不认可,但未能提交相反证据,故本院对误工时间认定为63天(27天+15天+7天+7天+7天),误工费为4263元(2030元/月÷30天×63天);4、护理费3803元:虽然出院医嘱没有注明护理情况,但病程记录建议家属护理,保险公司调查原告时也注明由家属陪护,结合原告受伤部位会导致行动困难、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情况,本院确认该项主张。原告未提交护理人员收入情况,本院按庭审终结前上一年度广东省居民服务行业标准某某币51415元计算,护理费为3803元(51415元÷365天×27天)。上述四项金额共计为9536.8元(255.8元+1215元+4263元+3803元)。至于电动车及衣裤等财产损失,原告主张车辆完全损毁,但事故认定书仅确��两车部分损坏,原告并未就涉案电动车进行维修并提交相应维修发票,也没有提交衣裤的票据且完成因本次交通事故导致衣物损毁的举证,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对该项诉求不予支持。原告虽然提交了交通费票据,但未就该项目进行主张,本院不对该项目及相关证据作出认定。由于肇事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直接承担赔偿责任,故上述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12000元内承担赔偿责任9281元(9536.8元-255.8元),第1项赔偿金额某某币255.8元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赔偿剩余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根据《中华某某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某某共和国侵权���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四十八条、《中华某某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某某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于某某因本案道路交通事故应得赔偿款为某某币9536.8元;二、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于某某赔偿某某币9536.8元;三、驳回原告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相应款项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某某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6.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80元,被告中国XXX财产保险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76.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某某法院。代理审判员  贺榕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姚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某某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中华某某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某某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某某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某某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最高某某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三十五条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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