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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响执字第00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江苏响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行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响执字第00302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响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响水县城双园路。法定代表人张维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殷绍校,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徐行贵,居民。原告江苏响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响水农商行)与被告徐行贵、刘建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4)响商初字第003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徐行贵应当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44000元及利息、罚息30056.68元并承担诉讼费825元。逾期后,徐行贵未履行给付义务,响水农商行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徐行贵名下无房产、车辆及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徐行贵外出打工无法查找准确下落,申请人响水农商行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和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徐行贵名下无房产、车辆及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徐行贵外出打工无法查找准确下落,申请人响水农商行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和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当裁定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响水农商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正广执行员  王 忠执行员  苗浴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邱 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