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民一初字第01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詹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霍民一初字第01699号原告:詹某某,女。委托代理人:王岩。被告:王某某,男。原告詹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姚维连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于2015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詹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岩、被告王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建立婚约关系,并于2011年6月16日登记结婚,至今未生育子女。婚前,原、被告相识时间短,彼此缺乏了解,草率结婚,无感情基础;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无法建立起夫妻感情。被告性格粗暴,时常对原告进行打骂,特别是被告存在生理缺陷,无生育能力,久治不愈,至今未能好转。近期,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已处于分居状态,现双方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故原告依法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原告诉求及离婚理由与事实不符,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一、原、被告夫妻感情基础牢固,二、婚后双方和睦相处,相亲相爱,夫妻感情一直非常好,三、被告存在生理缺陷,但并非是不治之症,四、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情形。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为生活琐事闹点矛盾在所难免,只要互谅互让,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综上,被告认为双方婚前感情基础牢固,婚后夫妻感情和睦,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没有完全破裂,还有可能和好,恳请法庭给予双方一次和好机会。经审理查明:2011年初,詹某某与王某某经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并于2011年6月16日登记结婚,至今未生育子女。婚后不久,詹某某与王某某即共同外出打工,双方在日常生活中为家庭琐事偶有争吵,但是夫妻关系总体尚可。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经多家医院检查,王某某存在一定生理缺陷(暂无生育能力),对夫妻关系有所影响,但王某某正在配合医院积极治疗,情况已逐步好转。2015年5月21日,詹某某与王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随后詹某某离开王某某,双方开始分居生活。2015年7月20日,詹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王某某离婚。本院认为:夫妻关系应当以夫妻感情为基础。本案原、被告经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并自愿登记结婚,共同生活多年,应当认定双方已建立起很好的夫妻感情。原告诉称被告性格粗暴,时常对其进行打骂,因无任何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存在生理缺陷,但正在积极治疗,医院证明已逐步好转,有治愈的可能,且生理缺陷并非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必然因素,故原告仅以此理由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分居时间短,共同生活时间长,暂无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被告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仍有和好可能,故从维护家庭稳定的角度考虑,应当给予原、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综上,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詹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詹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姚 维 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戴国婷(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