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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海商初字第9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李莉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高某某,杨某某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海商初字第966号原告李莉,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公园北1-9号3室。委托代理人蒋爱民。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江洲南路117号。负责人姬景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小慧,该公司职员。第三人高某某。第三人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莉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及第三人高某某、杨某某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4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莉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钱惠彬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璐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