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京知民终字第1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北京安德里兹泵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安德里茨(中国)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安德里兹泵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安德里茨(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京知民终字第10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安德里兹泵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东铁匠营横一条2号世纪星家园第2号A座14层17B号。法定代表人张保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永春,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德里茨(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城西工业区天宝路9号。法定代表人ThomasSchmitz,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涛,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亮,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安德里兹泵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北京安德里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德里茨(中国)有限公司(简称安德里茨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丰民(知)初字第17019号民事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4年10月,安德里茨公司原审诉称:我公司是安德里茨股份有限公司(ANDRITZAG)在中国的独资公司。我公司在佛山禅城区和三水区建立了制造中心,并在北京、上海等城市亦设立了多个分公司。“ANDRITZ”是我公司及母公司的商号,“安德里兹”和“安德里茨”均为“ANDRITZ”的中文音译。早在1996年,我公司的母公司安德里茨股份有限公司就与佛山水泵厂合资创建了“佛山肯富来安德里兹泵有限公司”,该公司使用“安德里兹”作为企业字号显著部分之一,并且使用英文商号“ANDRITZ”。该公司于2013年以吸收合并方式并入我公司,其权利义务概括性地为我公司所继承。因此,我公司也继承了“佛山安德里茨技术有限公司”对商号“安德里兹”、“ANDRITZ”所享有的权益。我公司成立于2002年,经核准使用“安德里茨”和“ANDRITZ”作为企业字号。此时,我公司名称为“佛山安德里茨技术有限公司”。2012年,我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从“佛山安德里茨技术有限公司”变更为现在的“安德里茨(中国)有限公司”。安德里茨股份有限公司享有如下注册商标专用权:1997年,第1130955号“安德里兹”商标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包括泵(机器)、漂白用化学品搅拌机等商品类别。该商标经续展,目前在有效期内。1997年,第986917号“ANDRITZ”商标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包括泵(机器)等商品类别。该商标经续展,目前在有效期内。2012年,第9601248号“安德里兹”商标获准注册,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7类,包括水电设备和泵的安装、维护和修理等服务类别。该商标目前在有效期内。我公司为安德里茨股份有限公司在华全资子公司,负责服务中国本地客户,为其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根据母子公司之间的安排,我公司基于母公司也即商标注册人的独占性授权,在中国独占性的使用“安德里茨”、“安德里兹”、“ANDRITZ”等商标,并有权就非授权行为提起包括民事诉讼在内的法律措施,以维护其作为商标独占性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经过我公司长期、大量、广泛、持续的使用和宣传,“安德里茨”、“安德里兹”、“ANDRITZ”已经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北京安德里兹公司的企业名称中含有“安德里兹”字样,北京安德里兹公司的经营范围与我公司所在行业和主营产品高度重合。考虑到我公司在泵整机和泵零件行业的在先知名度和影响力,北京安德里兹公司字号中含有我公司的知名商号,构成不正当竞争。北京安德里兹公司在网站、宣传广告中,将“安德里兹”与“ANDRITZ”放在一起使用以指代其提供的泵整机零件的产品品牌和泵维护修理的服务品牌,亦进行虚假宣传。北京安德里兹公司因其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获利巨大,我公司因北京安德里兹公司的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遭受了巨大损失,支出了合理的维权费用。综上,北京安德里兹公司的行为已经侵犯了我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给我公司的在先权益和商誉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北京安德里兹公司立即变更企业名称,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安德里兹”文字;2、北京安德里兹公司立即停止对我公司所属“ANDRITZ”、“安德里兹”商标的侵权行为,包括停止制造和销售带有“ANDRITZ”、“安德里兹”商标的泵零件产品和以“安德里兹泵售后服务”的名义提供产品和服务的行为,停止在网站上、宣传材料中、宣传中使用“ANDRITZ”、“安德里兹”商标的行为;3、北京安德里兹公司立即停止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4、北京安德里兹公司在《中国工商报》显著位置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5、北京安德里兹公司赔偿安德里茨公司经济损失1264100元及合理费用235900元(律师费200000元,购买公证产品的费用22500元,资料费13400元);6、诉讼费用由北京安德里兹公司承担。北京安德里兹公司辩称:我公司不同意安德里茨公司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1、安德里茨公司在本案中无诉讼权利,因为其证据不能显示其有商标独占许可权利,且不正当竞争也不涉及安德里茨公司的权利。2、本案中安德里茨公司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安德里茨公司在2006年向工商局投诉过,说明其当时已经知道我方的情况,但其到2014年才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3、我公司成立于2005年9月,安德里茨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权利的商标在我公司成立之前具有较高的影响力。4、安德里茨公司提供的证据也不能证明其为独资公司,安德里茨公司不享有“安德里兹”的商号权。安德里茨公司并非“ANDRITZ”商标的独占被许可使用人,对“ANDRITZ”、“安德里兹”商标不具有独占性使用权。5、我公司未使用“ANDRITZ”、“安德里兹”商标,我公司的商号为“安德里兹”,我公司有权使用该商号。安德里茨公司主张的“ANDRITZ”商标注册于我公司成立之后。刘力安的相关任职情况恰恰说明我公司不具有侵权恶意。安德里茨公司证据不足以证明我方获利巨大,我公司规模小,不存在获利巨大的情形。综上,安德里茨公司在本案中并无诉讼权利,且事实证据不足,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佛山肯富来安德里兹泵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11月15日,股东为奥地利安德里茨股份有限公司(ANDRITZAG),经营范围包括纸浆泵、其他泵及其配套产品。2011年11月29日,广东省佛山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批复同意佛山安德里茨技术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佛山肯富来安德里兹泵有限公司,后者因合并解散,其一切债权、债务均由合并后的佛山安德里茨技术有限公司承接。合并后的佛山安德里茨技术有限公司由奥地利安德里茨股份有限公司和维奥技术水电有限责任公司经营。2012年3月30日,佛山安德里茨技术有限公司经核准变更企业名称为安德里茨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生产、开发、经营及销售环境保护、工业固液分离、动物饲料和水产饲料水产、制浆造纸、钢铁处理、供水及灌溉、化工等行业使用的成套设备、单机及其零部件等。安德里茨公司在北京、上海、杭州、成都等地设立了分公司。2013年6月28日,佛山肯富来安德里兹泵有限公司注销。安德里兹公司成立日期为2005年9月21日,经营范围包括技术服务;货物进出口;销售机械设备、电子产品、五金交电。1997年,第986917号“ANDRITZ”英文商标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包括泵(机器)、浆泵、用于中等稠度浆状物的泵、用于废气脱硫用的泵、反应堆冷却泵等。经续展,该商标有效期至2017年4月20日。注册人最终为安德里茨股份有限公司(ANDRITZAG)。1997年,第1130955号“安德里兹”中文商标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包括泵(机器)、原料泵、中等稠度泵、反应泵、造纸机、涡轮机等。经续展,该商标有效期至2017年11月27日。注册人最终为安德里茨股份有限公司(ANDRITZAG)。第9601248号“安德里兹”注册商标,注册人为安德里兹股份有限公司(ANDRITZAG),注册有效期限自2012年8月28日至2022年8月27日止,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7类,包括水电设备和泵的安装、维护和修理等。除上述商标外,安德里茨股份有限公司(ANDRITZAG)还注册了“安德里茨”等商标。2014年1月8日,安德里茨股份有限公司(ANDRITZAG)在奥地利格拉茨签署《授权与确认函》称,自2002年2月9日起,安德里茨股份有限公司(ANDRITZAG)已经授予安德里茨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ANDRITZ”、“安德里兹”、“安德里茨”等27件中国商标(含第986917号、第1130955号、第9601248号注册商标)的独占许可,安德里茨公司有权以自己名义针对任何单位和个人侵犯上述商标的行为(包括过去的、正在发生的以及将来的侵权行为)采取任何必要的法律行动,并要求获得任何和全部损害赔偿、补偿以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可获得的其他救济。2013年7月18日,上海新诤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的授权代理人在北京市海诚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到北京市丰台区南方庄1号安福大厦717室和一层大厅,购买并提取了泵配件,并对上述过程进行了证据保全,并制作了(2013)京海诚内民证字第8152号公证书。公证证据保全购买的产品为北京安德里兹公司泵配件共计十二件,其中,S3-80-265的叶轮、前衬、后衬各二件,S3-100-350的叶轮、前衬、后衬各二件。公证员将上述所购买的S3-80-265的叶轮、前衬、后衬二件,S3-100-350的叶轮、前衬、后衬各一件进行了封存,封存产品上贴有“合格”标签,显示企业名称为北京安德里兹公司。购买过程中取得宣传页“北京安德里兹泵技术服务有限公司(BAPSC)”,其上印有“北京安德里兹泵技术服务有限公司(BAPSC)”、“专业供应安德里兹浆泵配品配件”等内容。购买过程中取得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销货清单一张,其上销售单位名称为北京安德里兹公司,金额共计22500元;取得收据一张,收款单位为北京安德里兹公司,金额为22500元。2013年7月26日,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的委托代理人在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操作该处已与互联网相连接的计算机进行了证据保全,并制作了(2013)沪东证经字第12564号公证书。该公证书显示:首页网址为www.bapsc.biz的网站中显示:“欢迎光临北京安德里兹泵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网站(BAPSC)”、“专业供应安德里兹泵配品配件、售后服务”、“WelcometoANDRITZpumppartsworld”、“wesupplysparepartsforANDRITZstockpumps”、“版权所有:北京安德里兹泵技术服务有限公司(BAPSC)”、“北京安德里兹泵技术服务有限公司(BAPSC)是一个专门提供安德里兹泵配品配件和售后服务的专业公司。我们的供货范围包括全部S/S3/SF泵的配品配件及整机”、“作为一个专职的配品配件供应和售后服务的公司”、“品质方面:完全按德国DIN安德里兹标准制造,尺寸、材质和使用寿命完全一致”、“价格方面:价格更优惠,并且交易方式更灵活多样”、“执行董事、销售总经理刘力安先生,佛山肯富来安德里兹泵有限公司创始人之一”。2014年9月19日,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在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操作该处已与互联网相连接的计算机进行了证据保全,并制作了(2014)京长安内经字第20804号公证书。该公证书显示:首页网址为www.bapsc.biz的网站中显示:“欢迎光临北京安德里兹泵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网站(BAPSC)”、“专业供应安德里兹泵配品配件、售后服务”、“WelcometoANDRITZpumppartsworld”、“wesupplysparepartsforANDRITZstockpumps”、“版权所有:北京安德里兹泵技术服务有限公司(BAPSC)”、“北京安德里兹泵技术服务有限公司(BAPSC)是一个专门提供安德里兹泵配品配件和售后服务的专业公司。我们的供货范围包括全部S/S3/SF泵的配品配件及整机”、“作为一个专职的配品配件供应和售后服务的公司”、“品质方面:完全按德国DIN安德里兹标准制造,尺寸、材质和使用寿命完全一致”、“价格方面:价格更优惠,并且交易方式更灵活多样”、“执行董事、销售总经理刘力安先生,佛山肯富来安德里兹泵有限公司创始人之一”、“如有任何的询价、或在使用过程中任何疑问、或对我们的产品和服务有任何的意见或建议,您可以随时与销售总经理刘力安先生直接联系”、“安德里兹‘S,S3’离心泵配件订购清单ANDRITZPump‘S,S3’SparePartsOrderList”。安德里兹公司认可首页网址为www.bapsc.biz的网站为其公司经营。另查,2003年至2005年,佛山肯富来安德里兹泵有限公司在《中国造纸》杂志上刊登广告,使用有“andritz”标识。2010年至2011年,佛山安德里茨技术有限公司、佛山肯富来安德里兹泵有限公司在《中国造纸》、《中华纸业》、《水工业市场》杂志上刊登广告,使用有“andritz”商标。佛山肯富来安德里兹泵公司在2003年向位于广东东莞的“东莞建晖纸业有限公司”销售了浆泵、推进器设备;在2003年向位于北京的维达北方纸业(北京)有限公司销售了浆泵产品。佛山肯富来安德里兹泵有限公司于2004年被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于2006年被广东省科学技术厅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佛山安德里茨技术有限公司于2009年被广东省科学技术厅评为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根据审计报告,2009-2011年,佛山肯富来安德里兹泵有限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分别达到1.51亿元、1.61亿元、O.58亿元。北京安德里兹公司在2013年2期《中国造纸》杂志上刊登广告,广告页面中出现该公司企业名称及“专业供应安德里兹泵配品配件”文字,照片中出现“ANDRITZ”标识。再查,安德里茨公司为本案支出资料费13400元,支付律师费20万元。本案一审过程中,安德里茨公司出具北京安德里兹公司发给其他公司的关于本公司介绍的电子邮件打印件,欲证明北京安德里兹公司存在商标侵权行为和虚假宣传。北京安德里兹公司不认可该证据真实性。安德里茨公司出具刘力安的名片以及北京安德里兹公司提供给客户的宣传信函复印件,证明北京安德里兹公司构成虚假宣传。北京安德里兹公司认可刘力安为该公司总经理,但不认可宣传信函真实性。安德里茨公司出具任命刘力安为高级经理的备忘录电子邮件打印件,确认终止刘力安雇佣关系的邮件打印件,欲证明刘力安明知“安德里兹”、“ANDRITZ”商标和商号在泵行业内的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其成立字号包含“安德里兹”的北京安德里兹公司并以“安德里兹”、“ANDRITZ”作为品牌标识进行经营带有明显恶意。北京安德里兹公司称无法核实电子邮件的真实性,但认可2000年至2005年4月,刘力安曾在佛山肯富来安德里兹泵有限公司任职,曾任佛山肯富来安德里兹泵有限公司北京联络处销售经理。安德里茨公司出具带有刘力安联系方式的宣传材料复印件,欲证明北京安德里兹公司攀附安德里茨公司的声誉,误导消费者,其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明显恶意。北京安德里兹公司不认可该证据真实性。安德里茨公司出具2003年至2005年泵产品销售合同及发票,欲证明安德里茨公司与多家企业建立购销关系。北京安德里兹公司仅认可与东莞建晖纸业有限公司、维达北方纸业(北京)有限公司的合同为原件,故认可其真实性,对其余均为复印件的合同均不认可。上述事实,有安德里茨公司提供的商标注册证、公证书、判决书、荣誉证书、合同书、网页打印件、发票等,北京安德里兹公司提供的裁定书、网页打印件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原审法院认为:安德里茨公司经授权取得第986917号“ANDRITZ”、第1130955号“安德里兹”、第9601248号“安德里兹”注册商标的独占使用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商标侵权的行为提起诉讼。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限。他人未经安德里茨公司许可,不得在相同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上述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本案中,北京安德里兹公司在其经营的涉案网站、提供的泵商品所附的宣传页以及杂志广告中多次出现“安德里兹泵配品配件、售后服务”、“ANDRITZ”等与“安德里兹”、“ANDRITZ”商标相同的标识,故北京安德里兹公司使用上述标识的行为,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北京安德里兹公司在其官方网站、宣传页以及杂志广告中使用“ANDRITZ”、“安德里兹”标识的行为,侵害了安德里茨公司第986917号、第1130955号、第9601248号注册商标的商标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北京安德里兹公司应停止制造和销售带有“ANDRITZ”、“安德里兹”标识的泵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的行为,停止在涉案网站及宣传中使用“ANDRITZ”、“安德里兹”标识的行为。安德里茨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生产、开发、经营及销售环境保护、工业固液分离、动物饲料和水产饲料水产、制浆造纸、钢铁处理、供水及灌溉、化工等行业使用的成套设备、单机及其零部件等。北京安德里兹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技术服务;货物进出口;销售机械设备、电子产品、五金交电。两公司的实际经营活动中均包括销售泵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可以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着竞争关系。在经营活动中,双方均应依法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不得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北京安德里兹公司在其官方网站中宣称“品质方面:完全按德国DIN安德里兹标准制造,尺寸、材质和使用寿命完全一致”、“执行董事、销售总经理刘力安先生,佛山肯富来安德里兹泵有限公司创始人之一”,北京安德里兹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内容的真实性,故可以认定北京安德里兹公司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注册商标和企业名称均是依照相应的法律程序获得的标志权利,分属不同的标志序列,依照相应法律受到相应的保护。本案中,第986917号“ANDRITZ”、第1130955号“安德里兹”注册商标已于1997年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包括泵(机器)、浆泵等。第9601248号“安德里兹”注册商标亦于2012年核准注册,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7类,包括水电设备和泵的安装、维护和修理等。而北京安德里兹公司于2005年9月21日才注册成立。安德里茨公司吸收合并的佛山肯富来安德里兹泵有限公司及第986917号“ANDRITZ”、第1130955号“安德里兹”在安德里兹公司注册成立之前既已在一定范围内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并使“ANDRITZ”、“安德里兹”与泵商品及相关服务具有一定的联系。北京安德里兹公司所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含有“安德里兹”文字,并在经营活动中将“安德里兹”作为其企业字号使用。北京安德里兹公司的注册成立时间晚于安德里茨公司第1130955号“安德里兹”商标被核准注册的时间,北京安德里兹公司无正当理由将与第1130955号注册商标相同的“安德里兹”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中字号的一部分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北京安德里兹公司与安德里茨公司存在关联关系,致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以及不同经营者之间具有关联关系产生混淆误认。北京安德里兹公司的上述行为,具有主观恶意,违背了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北京安德里兹公司在其销售的商品、宣传页及官方网站中使用含有“安德里兹”字样的企业名称的行为,亦构成不正当竞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被诉企业名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承担停止使用、规范使用等民事责任”。故安德里茨公司要求北京安德里兹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以“安德里兹”作为企业名称中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安德里茨公司要求北京安德里兹公司停止在其销售的商品、宣传广告及官方网站中使用含有“安德里兹”字样的企业名称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安德里茨公司出具的北京安德里兹公司发给其他公司的其公司介绍的电子邮件打印件、北京安德里兹公司提供给客户的宣传信函复印件以及带有刘力安联系方式的宣传材料复印件,因北京安德里兹公司不认可上述证据真实性,安德里茨公司亦未提交其他证据对上述事实加以佐证,故对于上述证据,法院不予采信。安德里茨公司基于上述证据所提出的诉讼主张,法院亦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北京安德里兹公司的涉案侵权行为侵犯了安德里茨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合理支出的法律责任。在具体的赔偿数额方面,鉴于安德里茨公司的索赔数额过高,亦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法院将根据北京安德里兹公司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恶意程度等因素酌情判定。关于合理支出的具体数额,法院亦根据确定经济损失的方式予以酌定。安德里茨公司关于要求北京安德里兹公司在《中国工商报》显著位置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综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北京安德里兹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二、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北京安德里兹公司在与安德里茨公司涉案第1130955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中,停止使用含有“安德里兹”字样的企业名称;三、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北京安德里兹公司在《中国工商报》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原审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原审法院将根据安德里茨公司的申请,在相关媒体公布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北京安德里兹公司承担);四、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北京安德里兹公司赔偿安德里茨公司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北京安德里兹公司赔偿安德里茨公司合理支出五万元;六、驳回安德里茨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北京安德里兹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诉人北京安德里兹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安德里茨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判令安德里茨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北京安德里兹公司的上诉理由为:一、安德里茨公司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安德里茨公司于2006年向工商局投诉过我公司,说明其当时已经知道我公司的情况,但其到2014年才提起本案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二、安德里茨股份有限公司(ANDRITZAG)在签署的《授权与确认函》存在主体、内容、事实及逻辑等方面错误,一审判决亦未查明安德里茨公司与佛山肯佛来安德里兹泵有限公司之间的关系等事实。事实上,安德里茨公司并非“ANDRITZ”、“安德里兹”等涉案商标的独占被许可使用人,对“ANDRITZ”、“安德里兹”商标不具有独占性使用权。安德里茨公司在本案中并无诉讼权利,其无权提起本案诉讼;三、安德里茨公司不享有“安德里兹”的商号权。我公司的商号为“安德里兹”,我公司有权正当、善意地使用该商号,我公司网站记载的提供安德里兹泵配件服务,是对自身业务范围的正当描述。我公司未对“安德里兹”等涉案商标进行突出使用。四、一审判决认定我公司在涉案第1130955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中停止使用含有“安德里兹”字样的企业名称是错误的,安德里茨公司应当字我公司企业名称登记之日起五年内提出,只有恶意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企业名称的才不受五年限制。安德里茨公司主张权利的涉案商标并非驰名商标,应当受到前述五年期限的限制。五、我公司成立于2005年9月,安德里茨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权利的商标在我公司成立之前具有较高的影响力。且我公司不可能侵害安德里茨公司于2012年才获准注册的第9601248号“安德里兹”服务商标的权利;六、一审判决引用了我公司网站的英文内容,在未经合法翻译的情况下就认为该内容侵害商标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违反法律规定;七、安德里茨公司证据不足以证明我方获利巨大。事实上,我公司规模较小,不存在获利巨大的情形,且不存在主观恶意,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及诉讼费分担方式均缺乏依据。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且存在违法法定程序的情形,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被上诉人安德里茨公司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合法,故请求驳回北京安德里兹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本院补充查明:安德里茨公司补充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1、佛核变通外字(2012)第120063309号《核准变更通知书》及其后附材料,用以证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12年2月23日下发通知,核准安德里茨公司的企业名称由原名称“佛山安德里茨技术有限公司”变更为现名称。安德里茨公司的董事会通过了相应的更名决议并向佛山市工商局提交了变更名称的申请资料,于2012年3月9日完成了企业名称的变更手续并缴纳相应费用。安德里茨公司主张该证据材料与其在一审诉讼中提交的证据材料“佛山安德里茨技术有限公司变更为安德里茨公司的档案变更登记资料”等相结合,能够证明佛山安德里茨技术有限公司与安德里茨公司之间存在主体上的承继关系,安德里茨公司已继承并享有涉案“安德里茨”、“安德里兹”、“ANDRITZ”等商标和相关商号上承载的商誉。2、佛核变通外字(2013)第1300304090号《核准变更通知书》及其后附资料,用以证明:2013年6月28日经佛山市工商局核准变更登记,安德里茨公司的投资总额、实收资本、注册资本及股东持股比例有所调整。安德里茨公司主张,此次调整的原因是因为其吸收合并了佛山肯富来安德里兹泵有限公司。由于公司之间的吸收合并审批程序复杂,安德里茨公司于2013年5月才取得佛山肯富来安德里兹泵有限公司的注册文件,但尚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故申请佛山外经贸局确认佛外经贸资字(2011)182号批文继续有效,并承诺尽快完成注销变更登记手续。佛山外经贸局批示表示同意。就佛山肯富来安德里兹泵有限公司被吸收合并一事,佛山肯富来安德里兹泵有限公司及安德里茨公司的前身佛山安德里茨技术有限公司早在2010年、2011年就通过了相应的董事会决议,并于2011年签署了《合并协议》;就安德里茨公司吸收合并佛山肯富来安德里兹泵有限公司以及佛山肯富来安德里兹泵有限公司注销的事项,也已经法定程序进行了公告。上述证据材料与安德里茨公司于一审诉讼中提交的《关于同意佛山安德里茨技术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佛山肯富来安德里兹泵有限公司的批复》、“佛山肯富来安德里兹泵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核准注销登记通知书”等证据材料相结合,能够证明安德里茨公司吸收合并了佛山肯富来安德里兹泵有限公司,两者具有主体上的继承延续关系,安德里茨公司继承并享有涉案“安德里茨”、“安德里兹”、“ANDRITZ”等商标和相关商号上承载的商誉。北京安德里兹公司对上述证据材料的真实性未持异议,但不认可其证明目的。本院对上述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予以确认。另查:二审中,安德里茨公司认可刘力安曾在佛山肯富来安德里兹泵有限公司工作的事实。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受到保护,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十八条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超过2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即使本案中存在北京安德里兹公司所述的曾于2006年被安德里茨公司进行侵权投诉的事实,表明安德里茨公司当时已知晓北京安德里兹公司存在被控侵权行为,但根据本案中安德里茨公司申请公证的事实来看,2014年9月19日北京安德里兹公司经营的网站中仍存在被控侵权行为,故安德里茨公司就本案中被控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本案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如下事实,广东省佛山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于2011年11月29日批复同意佛山安德里茨技术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佛山肯富来安德里兹泵有限公司,后者因合并解散,其一切债权、债务均由合并后的佛山安德里茨技术有限公司承接。2012年3月30日,佛山安德里茨技术有限公司经核准变更企业名称为安德里茨公司。2013年6月28日,佛山肯富来安德里兹泵有限公司注销。安德里茨股份有限公司(ANDRITZAG)依法享有第986917号“ANDRITZ”注册商标、第1130955号“安德里兹”注册商标、第9601248号“安德里茨”注册商标的专有权。2014年1月8日,安德里茨股份有限公司(ANDRITZAG)签署《授权与确认函》称,自2002年2月9日起,安德里茨股份有限公司(ANDRITZAG)已经授予安德里茨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ANDRITZ”、“安德里兹”、“安德里茨”等27件中国商标(含第986917号、第1130955号、第9601248号注册商标)的独占许可,安德里茨公司有权以自己名义针对任何单位和个人侵犯上述商标的行为(包括过去的、正在发生的以及将来的侵权行为)采取任何必要的法律行动,并要求获得任何和全部损害赔偿、补偿以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可获得的其他救济。根据上述事实可知,安德里茨公司(原名称为佛山安德里茨技术有限公司)与佛山肯富来安德里兹泵有限公司存在主体上的承继延续关系;根据安德里茨股份有限公司(ANDRITZAG)签署的《授权与确认函》,安德里茨公司对包括第986917号“ANDRITZ”注册商标、第1130955号“安德里兹”注册商标、第9601248号“安德里茨”注册商标在内的27件中国商标享有独占许可使用权,其有权以自己名义针对他人侵害上述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过去的、正在发生的以及将来的侵权行为)单独提起诉讼。故北京安德里兹公司关于安德里茨股份有限公司(ANDRITZAG)签署的《授权与确认函》存在主体、内容、事实及逻辑等方面错误、一审判决亦未查明安德里茨公司与佛山肯佛来安德里兹泵有限公司之间的关系、安德里茨公司并非“ANDRITZ”商标的独占被许可使用人以及安德里茨公司无权提起本案诉讼等上诉主张均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五)项(对应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有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类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本案中,安德里茨公司享有独占许可使用权的第986917号“ANDRITZ”注册商标、第1130955号“安德里兹”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北京安德里兹公司销售的商品均包括泵产品或其配件,北京安德里兹公司在其经营的涉案网站、提供的泵商品所附的宣传页以及杂志广告中多次出现“安德里兹泵配品配件、售后服务”、“ANDRITZ”等与涉案“安德里兹”、“ANDRITZ”商标相同的标识,属于将与涉案商标相同的文字作为字号在相同或近似商品(服务)上的突出使用,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或认为两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故安德里兹公司在其官方网站、宣传页以及杂志广告中使用“ANDRITZ”、“安德里兹”标识的行为,侵害了安德里茨公司第986917号、第1130955号注册商标的商标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安德里兹公司应停止制造和销售带有“ANDRITZ”、“安德里兹”标识的泵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的行为,停止在涉案网站及宣传中使用“ANDRITZ”、“安德里兹”标识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九条的相关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本案中,安德里茨公司与北京安德里兹公司的经营范围存在重合之处,其中均包含销售泵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故可以认定两公司之间存在竞争关系。北京安德里兹公司在其官方网站中宣称“品质方面:完全按德国DIN安德里兹标准制造,尺寸、材质和使用寿命完全一致”、“执行董事、销售总经理刘力安先生,佛山肯富来安德里兹泵有限公司创始人之一”。二审中,安德里茨公司认可刘力安曾在该工作的事实,但北京安德里兹公司上述宣传表述的结合,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北京安德里兹公司提供的产品与安德里茨公司吸收合并的佛山肯富来安德里兹泵有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故一审法院认定北京安德里兹公司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并无不当。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北京安德里茨公司吸收合并的佛山肯富来安德里兹泵有限公司、第986917号“ANDRITZ”注册商标及第1130955号“安德里兹”注册商标在北京安德里兹公司成立之前已在一定范围内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使“ANDRITZ”、“安德里兹”与泵类商品的制造、销售等具有一定的联系。北京安德里兹公司所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含有“安德里兹”文字,并在经营活动中将“安德里兹”作为其企业字号使用。北京安德里兹公司的注册成立时间晚于安德里茨公司第1130955号“安德里兹”商标被核准注册的时间,北京安德里兹公司无正当理由将与第1130955号注册商标相同的“安德里兹”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中字号的一部分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北京安德里兹公司与安德里茨公司存在关联关系,致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以及不同经营者之间具有关联关系产生混淆误认。北京安德里兹公司的上述行为,具有较为明显的“搭他人便车”之主观故意,违背了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北京安德里兹公司在其销售的商品、宣传页及官方网站中使用含有“安德里兹”字样的企业名称的行为,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北京安德里兹公司关于其未对“安德里兹”等涉案商标进行突出使用的主张,并不足以否认其前述行为的不正当竞争性质。此种情况下,安德里茨公司依法有权要求北京安德里兹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以“安德里兹”作为企业名称中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原审法院对安德里茨公司要求北京安德里兹公司停止在其销售的商品、宣传广告及官方网站中使用含有“安德里兹”字样的企业名称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北京安德里兹公司关于其有权正当、善意地使用该商号,其公司网站记载的提供安德里兹泵配件服务是对自身业务范围的正当描述等上诉主张,均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北京安德里兹公司主张的本案不属于恶意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企业名称的情形、故安德里茨公司应当自企业名称登记之日起五年内提出要求其停止使用并变更企业名称的主张,因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均不要求停止并变更企业名称必须在某一期限内提出及其相应的例外情形,故北京安德里兹公司的该项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北京安德里兹公司的涉案侵权行为侵犯了安德里茨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合理支出的法律责任。关于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的数额,鉴于安德里茨公司的未举证证明北京安德里兹公司的涉案侵权行为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数额,亦未举证证明北京安德里兹公司因此而获利的数额,一审法院根据北京安德里兹公司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恶意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的数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安德里茨公司关于要求北京安德里兹公司在《中国工商报》显著位置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此外,一审判决不存在引用北京安德里兹公司网站的英文内容且在未经合法翻译的情况下,就认定该内容侵害安德里茨公司的商标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北京安德里兹公司的该上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基本正确,审理程序合法。上诉人北京安德里兹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一万八千三百元,由安德里茨(中国)有限公司负担五千三百元(已交纳);由北京安德里兹泵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一万三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千零五十元,由北京安德里兹泵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司品华审 判 员 李燕蓉审 判 员 江建中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刘义军书 记 员 张颉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