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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法民初字第049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但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但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4956号原告杨某某,女,197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但某某,男,196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传容诉被告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40.00元,由原告杨传容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邬 涛人民陪审员 程 伟人民陪审员 罗明亮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殷家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