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法民初字第049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但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但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4956号原告杨某某,女,197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但某某,男,196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传容诉被告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40.00元,由原告杨传容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邬 涛人民陪审员 程 伟人民陪审员 罗明亮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殷家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