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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泾民初字第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泾民初字第702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生于1972年8月5日。被告张某某,女,汉族,生于1969年5月18日。本院在依法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其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卢靖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杨晓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