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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永法民初字第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永法民初字第673号原告李某某,女,被告曾某某,男,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游小燕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曾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在案件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员  游小燕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欧阳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