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商初字第00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孙正志与泗阳霞飞中等专业学校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商初字第00432号原告孙正志。委托代理人陈军,泗阳县众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美华,被告泗阳霞飞中等专业学校,住所地泗阳县众兴镇俞杨北路6号法定代表人颜士侠,该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海舟,江苏八面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正志诉被告泗阳霞飞中等专业学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正志撤回对被告泗阳霞飞中等专业学校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918元减半收取3459元,由原告孙正志负担。审判员 刘慧玲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 媛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