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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康定民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周青松与江西省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吕云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青松,江西省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吕云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康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康定民初字第146号原告周青松,男,1972年9月15日出生。被告江西省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齐敏。委托代理人曹达宏,江西准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吕云土,男,出生于1972年1月4日,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青松诉被告江西省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吕云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青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94.00元由原告周青松承担。审 判 长  胡坤艳审 判 员  骆琴艳人民陪审员  姜 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陆化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