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康定民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周青松与江西省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吕云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青松,江西省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吕云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康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康定民初字第146号原告周青松,男,1972年9月15日出生。被告江西省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齐敏。委托代理人曹达宏,江西准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吕云土,男,出生于1972年1月4日,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青松诉被告江西省新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吕云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青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94.00元由原告周青松承担。审 判 长 胡坤艳审 判 员 骆琴艳人民陪审员 姜 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陆化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