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巍商初字第1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曹晓红与周乐群、斯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晓红,周乐群,斯海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巍商初字第1013号原告:曹晓红。被告:周乐群。被告:斯海燕。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晓红与被告周乐群、斯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晓红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晓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晓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徐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