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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巍商初字第1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曹晓红与周乐群、斯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晓红,周乐群,斯海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巍商初字第1013号原告:曹晓红。被告:周乐群。被告:斯海燕。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晓红与被告周乐群、斯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晓红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晓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晓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徐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