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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樊城定民初字第00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姚某甲与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樊城定民初字第00191号原告姚某甲,男,198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委托代理人杨文华,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邹某,女,198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原告姚某甲与被告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审判员胡晓波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文华、被告邹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2月21日登记结婚,2011年10月生育一女,取名姚某乙。自2013年开始,双方因性格分歧常发生争执,感情趋于破裂。2014年2月,被告因刑事犯罪被羁押,被襄阳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现在湖北省武汉市女子监狱服刑,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婚生女姚某乙由原告抚养,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邹某辩称,同意离婚,同意女儿姚某乙由原告抚养,但因现在被羁押,对目前的夫妻共同财产状况不清楚,不同意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经审理查明,姚某甲与邹某于2011年2月21日登记结婚,2011年10月12日生育一女,取名姚某乙。2014年2月,邹某因刑事犯罪被羁押,2015年4月被襄阳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责令退赔违法所得。现邹某在湖北省武汉市女子监狱服刑。目前,姚某甲与邹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已被法院进行了司法查封。因此,姚某甲认为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要求与邹某离婚,婚生女姚某乙由其抚养,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邹某同意离婚,同意婚生女姚某乙由姚某甲抚养,但不同意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查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原告姚某甲请求离婚,被告邹某同意离婚,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此本院予以准许。原告姚某甲请求女儿姚某乙由其抚养,被告邹某同意,本院予以准许。原告姚某甲请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因原、被告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现涉及刑事追赃,被告邹某也以被羁押不清楚财产状况为由,不同意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故本院对此不做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姚某甲与被告邹某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女姚某乙随原告姚某甲共同生活;三、驳回原告姚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姚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襄阳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451701040001338。上诉人也可以将上诉案件受理费直接交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胡晓波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兰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