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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初字第3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尚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3891号原告尚某某,女,1981年3月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委托代理人施仪,系甘肃德言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1979年3月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委托代理人蒋永继,系甘肃德言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尚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尚某某负担。审判员  孙生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朱 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