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初字第3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尚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3891号原告尚某某,女,1981年3月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委托代理人施仪,系甘肃德言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1979年3月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委托代理人蒋永继,系甘肃德言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尚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尚某某负担。审判员 孙生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朱 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