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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1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庄月汉与湖北钰光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周先所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1136号原告庄月汉。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骏,北京市立方(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小鹏,北京市立方(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钰光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梅苑小区104栋。法定代表人王斌,总经理。被告周先所。被告:湖北百利恒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巨龙大道特一号。法定代表人:周先所,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庄月汉诉被告湖北钰光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周先所、湖北百利恒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庄月汉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庄月汉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月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7520元减半收取33760元,由原告庄月汉负担。审判长XX睿人民陪审员张俊良人民陪审员谢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王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