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张执字第7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2013-747号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军昌,杨书亭,梁传军,商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张执字第747号申请执行人邱军昌,男,汉族,1967年4月15日生,住张店区柳泉新村17-2-101室。被申请执行人杨书亭,男,汉族,1979年1月23日生,住张店区百盛花园4-2-601室。被申请执行人梁传军,男,汉族,1973年11月7日生,张店区城市执法局职工,住张店区太平路北二巷10-2-1-101室。被申请执行人商伟,男,汉族,1976年6月18日生,张店区祥瑞园小学职工,住张店区沣水镇城东路1号。本院在执行邱军昌诉杨书亭、梁传军、商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尚有234750.00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2)张民初字第160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昌学人民陪审员 信铭先人民陪审员 刘方方二0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郑云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