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民初字第39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李志红与高双喜、玄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3963号原告:李志红。被告:高双喜。被告:玄翠萍。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红诉被告高双喜,玄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志红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志红负担。审判员张晓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刘娇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