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博法湖民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黄某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黄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惠博法湖民初字第45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住广东省博罗县。委托代理人徐林海,博罗县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廖杏兰,博罗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甲,男,汉族,住广东省博罗县。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黄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月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甲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在2009年经朋友介绍认识并恋爱,于2010年7月12日生下非婚生儿了黄某乙,2011年3月1日原、被告在博罗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的不同,婚后发现被告性格暴躁,对原告经常恶言恶语。小孩出生后一直由原告及外家抚养,被告对小孩及家庭不闻不问。加之双方性格不合,夫妻长期分居。2013年起,被告染上了吸毒的恶习。2014年6月15日被告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天;2014年8月份,被告因吸毒再次被搏罗县巡警大队抓获;2015年2月20日,原、被告因孩子抚养问题发生口角,被告在争执中用电击棒电击原告,造成原告受伤,事后原告向当地派出所报案。现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被告因吸毒行为两次被公安机关拘留及对原告使用暴力的情形,完全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法院应予以离婚的规定。原告与被告结婚后,原告将所有积蓄及精神都用在照顾家庭和养育孩子,导致现在经济比较困难,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的规定。被告应支付原告生活困难补助费,以便原告渡过难关,保护原告作为妇女的合法权益。现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黄某甲离婚;2、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非婚生儿子黄某乙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孩子的抚养费1000元;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生活困难补助费5万元;4、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李某某提供下列证据:原告身份证明,被告身份证明,常住人口登记卡、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交调查取证申请书,本院在庭审前向博罗县公安局响水派出所调取其于2015年2月20日对原告李某某作出的询问笔录,后于庭审后向博罗县公安局巡逻警察大队及惠州市拘留所调取被告黄某甲的吸毒情况的证据。被告黄某甲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供书面答辩状和证据,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在2009年经介绍认识并恋爱,于2010年7月12日育一子黄某乙,于2011年3月1日在博罗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原告与被告婚后感情尚可,时有出现摩擦。原告称被告自2013年起染上吸毒的恶习,2014年6月15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15天,2014年8月份因吸毒被博罗县巡警大队抓获。2015年2月20日,因孩子的抚养问题,原告和被告之间发生口角,争执中被告用电击棒电击原告,造成原告受伤。现原告以原被告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请求本院准许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由恋爱结婚,并育有一子,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告和被告之间因孩子的抚养等问题产生的矛盾,尚未达到双方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为维护家庭和睦稳定和小孩的健康成长,现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原被告双方加强沟通交流,减少矛盾,相互体谅,相互谦让,共同维护家庭和睦稳定。被告黄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按缺席处理。为维护家庭和睦稳定和小孩的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李某某和被告黄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付晓畅代理审判员 许海明人民陪审员 陈文焕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周 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