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少民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少民初字第150号原告马某某,女,汉族,住商河县。被告翟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商河县。本院在审理马某某诉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超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