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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高新执字第6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邵明林诉贾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明林,贾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高新执字第600号申请执行人邵明林,男,1978年9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被执行人贾青,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大庆市华谊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职工。原告邵明林诉被告贾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庆高新五商初字第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邵明林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邵明林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贾青可供执行的财产,故向我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庆高新五商初字第2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林白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