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民一初字第00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芜湖市三山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胡宗华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市三山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胡宗华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一初字第00487号原告:芜湖市三山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法定代表人:冯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陶新伯,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洁,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宗华,女,汉族,196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市三山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宗华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芜湖市三山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芜湖市三山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市三山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胡宗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芜湖市三山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姚 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唐欠欠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第三款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