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民初字第3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工行阿拉腾支行诉曹云广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阿拉腾支行,曹云广,赵蕊,刘桂芳,曹宝宝,白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民初字第300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阿拉腾支行。负责人刘宏宇,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杨慧娟。被告曹云广。被告赵蕊。被告刘桂芳。被告曹宝宝。被告白亮。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阿拉腾支行诉被告曹云广、赵蕊、刘桂芳、曹宝宝、白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阿拉腾支行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尔多斯阿拉腾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646元,减半收取7323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阿拉腾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沙日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王彩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