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一初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刘远花与哈依沙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远花,哈依沙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一初字第401号原告:刘远花,女,汉族。被告:哈依沙尔,男,成年人,维吾尔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远花诉被告哈依沙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远花提供被告哈依沙尔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本院认为,因原告刘远花不能提供被告哈依沙尔现在准确的送达地址,致使本院无法按照法定程序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并开庭审理此案,应视为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不明确。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远花的起诉。本案已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退给原告刘远花。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后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四份,上诉于新疆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 新 捍审 判 员 阿不都·热合曼人民陪审员 陈 春 燕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建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