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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一初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刘远花与哈依沙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远花,哈依沙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一初字第401号原告:刘远花,女,汉族。被告:哈依沙尔,男,成年人,维吾尔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远花诉被告哈依沙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远花提供被告哈依沙尔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本院认为,因原告刘远花不能提供被告哈依沙尔现在准确的送达地址,致使本院无法按照法定程序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并开庭审理此案,应视为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不明确。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远花的起诉。本案已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退给原告刘远花。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后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四份,上诉于新疆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  新  捍审 判 员 阿不都·热合曼人民陪审员 陈  春  燕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建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