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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催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重庆融峰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融峰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法民催字第11号申请人重庆融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正街116号3栋第二层218,组织机构代码07727295-2。法定代表人邓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燎,该公司员工。申请人重庆融峰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3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1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票面金额为100000元,出票日期为2015年2月2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8月2日,出票人为重庆兴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重庆成方益丰实业有限公司,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重庆融峰商贸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 露人民陪审员  龙晓玲人民陪审员  潘光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罗 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