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审三商申字第00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南京江北同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南京江北同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保险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南京江北同力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审三商申字第0013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号万达广场*座**楼。负责人:陈雪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敬成,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廷战,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南京江北同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中山科技园****号。法定代表人:阎长柱,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南京江北同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宁商终字第10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史承豪审 判 员 王 欣代理审判员 刘海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褚茜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