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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执字第2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高台支行与李勤、王彩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民事2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高台支行,李勤,王彩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民执字第259-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高台支行。法定代表人王海明,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葛兴军,男,该行信贷员。被执行人李勤,男,汉族,住高台县城关镇。被执行人王彩香,女,汉族,住高台县城关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高台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勤、王彩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2014)高民初字第767号民事调解书结案,确定由被执行人李勤、王彩香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高台支行借款48188.26元,利息3595.39元(自2014年2月27日至2014年6月17日),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95元。现该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勤、王彩香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高台支行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为维护法律尊严,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解除被执行人李勤在中国工商银行高台支行的银行存款51783元的冻结。2、对被执行人李勤在中国工商银行高台支行的银行存款5361元予以扣划。3、对被执行人李勤在中国工商银行高台支行银行的存款48194.65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解永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葛 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