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峨眉民初字第1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邹贻军与万永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贻军,万永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峨眉民初字第1326号原告:邹贻军,男,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被告:万永章,男,汉族,住峨眉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邹贻军诉被告万永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邹贻军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邹贻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0元,由原告邹贻军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任 辉审 判 员 胡程喜人民陪审员 周洪斌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彭洪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