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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民三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与乳山市府前路学校、乳山市教育局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三初字第13号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8号2号楼9层905号。法定代表人童之磊,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焕君,山东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乳山市府前路学校,住所地乳山市商业街东首。法定代表人高平,校长。被告乳山市教育局,住所地乳山市新华街昆嵛大厦。法定代表人焉涛,局长。上述二被告之委托代理人高进华,山东北斗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乳山市府前路学校、乳山市教育局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经自行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乔 卉代理审判员 许 萍人民陪审员 刘瑞香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莫淑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