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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民二初字第00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刘云水与王守峰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云水,王守峰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二初字第00403号原告:刘云水,男,197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上县。委托代理人:丁复生,安徽吴咸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守峰,男,197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委托代理人:肖成杰,安徽恒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云水诉被告王守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云水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许准原告刘云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云水负担。审判员  马卫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晓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