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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潮中法刑二终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陈某某交通肇事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潮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粦森,陈维惜,陈美卿,陈燕丹,陈忆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潮州市分公司,陈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潮中法刑二终字第34号原公诉机关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粦森,男,1929年8月5日出生,系被害人陈某标之父。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维惜,女,1934年3月17日出生,系被害人陈某标之母。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美卿,女,1958年10月15日出生,系被害人陈某标之妻。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燕丹,女,1984年3月15日出生,系被害人陈某标之次女。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忆丹,女,1981年10月1日出生,系被害人陈某标之长女。系上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委托代理人。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潮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潮州市枫春路中段邮电大楼北侧。代表人林鸿,该分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翁锥娜,女,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潮州市分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某,女,1968年12月2日出生,广东省潮州市人。2015年1月9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委托代理人许业俊、蔡志平(实习律师),系广东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审理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2015)潮湘法刑初字第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公诉机关没有抗诉,原审被告人陈某某没有上诉,刑事部分的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粦森、陈维惜、陈美卿、陈忆丹、陈燕丹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潮州市分公司对民事部分的判决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4年10月9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粤U97***的丰田锐志小轿车在潮州市区官塘镇“有间牛肉店”停车场内自西往东方向驶入官塘镇道巷头村路段,适遇被害人陈某标驾驶无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车牌号为粤U8P***二轮摩托车沿官塘镇巷头村村道自西北往东南方向行驶至此处,因陈某某不按规定让行、陈某标疏忽大意,无注意路面动态,致两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标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潮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大队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陈某某应负本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标应负本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陈某某拨打110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待接受调查。被害人陈某标在受伤后被送往潮州医院接受治疗,后于2014年11月18日经医治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陈某标因车祸致颅脑严重损伤死亡。另查明,被害人陈某标自事故当日2014年10月9日至2014年11月18日在潮州市潮州医院住院治疗,共发生住院医疗费246152.78元、门诊医疗费(输血费、救护车费等)4398.2元,购红细胞1100元、购买白蛋白13280元,共计医疗费264930.98元。被告人陈某某垫付被害人住院医疗费246152.78元,另支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现金人民币42400元,其中包括住院入院押金3000元,实际支付现金39400元(其中包括预付丧葬费30000元、门诊医疗费3238.2元、购红细胞1100元、购买白蛋白5040元等),被告人陈某某总共垫付285552.78元。被害人陈某标系农业家庭户口。前在湘桥区官塘镇巷头村镇道东面安公田巷一横5号经营一家日杂百货店,巷头村委会证明该店每月净利润收入4680元。被害人陈某标生前须扶养其父亲陈粦森(86岁)及母亲陈维惜(81岁),其父母亲均系农业家庭户口,共生育三个儿子。陈某某系本案肇事车辆粤U97***小轿车的车辆所有人,事发前为该肇事车辆依法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其中,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为50万元,保险人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潮州市分公司。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表示除依法处理外,自愿慰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0万元,该款暂存在法院账户。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事故处理工作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复核结论、鉴定文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保险单、病人病情介绍、医疗收费票据、收款收据、死亡医学证明书、抓获及破案经过等证据材料证实。原判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陈某某有自首情节,且尽全力为被害人垫付医疗费,悔罪表现良好,依法予以适用缓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赔偿经济损失,合法有据部分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作如下判决:1、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2、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潮州市分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人民币110000元范围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粦森、陈维惜、陈美卿、陈忆丹、陈燕丹人民币110000元,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人民币10000元范围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粦森、陈维惜、陈美卿、陈忆丹、陈燕丹人民币10000元,应在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限额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粦森、陈维惜、陈美卿、陈忆丹、陈燕丹人民币390035.77元,合共人民币510035.77元(其中人民币224482.99元直接赔付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85552.78元直接交付还赔偿款垫付方被告人陈某某),上述款项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3、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粦森、陈维惜、陈美卿、陈忆丹、陈燕丹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诉人陈粦森、陈维惜、陈美卿、陈忆丹、陈燕丹上诉称:1、原告购买9次白蛋白金额7600元应由陈某某赔偿;2、受害人陈某标自死亡后一直处于冷冻,没有火化,尸体冷冻费16000元(80%)元应由陈某某承担;3、住院护理期限确认为41天。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潮州市分公司上诉称:1、本案是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保险机动车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按照审判实践,事故主要责任方承担赔偿比例为70%,而不是比例80%;2、事故发生后,受害人住院40天均在重症监护室,不需要另外雇用护工进行护理,护理费根本不会发生,一审判决护理费没有依据;3、受害人住院期间均在重症监护室,只能靠药物等补充营养,无法入食,因此,一审判决住院伙食补助费,没有依据。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某某交通肇事及附带民事诉讼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在二审审理期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上诉人)再次提供一审开庭已出示并质证的《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9张复印件,证实其在潮州市湘桥区宏新药房购买人血白蛋白9次,共计人民币7600元。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关于上诉人陈粦森等人提出被害人住院期间,其另出资购买人血白蛋白人民币7600元,请求认定的问题,经查,从被害人家属提供的《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的内容看,无法证明购买该人血白蛋白的数量及金额,且确实用于被害人身上,故其提出确认其购买人血白蛋白7600元要求赔偿的意见,依据不足,不予采纳。其又提出受害人陈某标尸体冷冻费16000元(80%)元应由陈某某承担的意见,经查,受害人陈某标经医治无效死亡后,陈某某已支付30000元作为丧葬火化费用,而受害人家属对尸体继续进行冷冻不予火化,所产生的费用依法必须自负,故其上述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上诉人陈粦森等人提出受害人陈某标实际住院41天,其赔偿应按41天计算的意见。经查,在一审诉讼期间,其与委托代理律师请求按40天计算住院护理费,原审判决依照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依法做出判决,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故其上述请求不予采纳。关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潮州市分公司提出事故主要责任方只承担赔偿比例为70%的问题。经查,原审法院依据本案实际情况,确定主要责任方承担80%,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其又提出事故发生后,受害人住院40天均在重症监护室,不需要另外雇用护工进行护理,护理费根本不会发生的意见。经查,受害人虽在重症监护室医治,但被害人家属每天派员配合医院护理,符合客观实际,原判以一人护理确定护理费符合法律规定;其余上诉意见理由依据不足,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民事赔偿处理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佳曼审 判 员  庄利民代理审判员  张思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罗 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