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二中法刑执字第01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何天财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天财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二中法刑执字第01449号罪犯何天财,男,汉族,出生于1962年10月10日,重庆市万州区人,现在重庆市三峡监狱服刑。本院于2012年3月14日作出(2012)渝二中法刑初字第000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天财犯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3月27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刑事裁定,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峡监狱于2015年8月2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何天财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有监区鉴定、奖励审批表和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何天财虽患有精神分裂症,但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现获监狱记功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何天财的陈述、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鉴定、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何天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原判刑罚情况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天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此次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9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玉涛审 判 员 任中枢代理审判员 何贤龙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陈秋冰 微信公众号“”